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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全面推行在办理相关业务中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事项
发布日期:2018-04-20 浏览次数: 字号:[ ]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精神,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办理相关业务提供便利,实现全市各级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简称“统一代码”)转换,我委印发关于在办理相关业务中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通知,要求从2018年1月1日,全市企业(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未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停止使用,改为使用由工商部门核发的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自2018年6月30日起,全市各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工会等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未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登记证照停止使用,改为使用由编办、民政部门制发的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登记证照;各有关部门在办理业务时,应查验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照,在制发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文件、文书和信息系统录入时一律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机构编制、民政、工商、质监等部门按照国发201533号文件确定的职责分工紧密协作配合,认真做好编码、赋码和证照更换工作,共同推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推广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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